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有特色省属高水平应用型综合大学建设需要,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及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发展建设对高层次及优秀人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引进高层次及优秀人才为重点,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科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人才引进与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不断优化人才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形成高层次及优秀人才聚集效应,为建设居于国内同类高校先进行列、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有特色省属高水平应用型综合大学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按需引进、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按需引进适应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团队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相结合,优先保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和急需专业的人才需求。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层次

第四条  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全职引进指正式调入我校的高层次及优秀人才;柔性引进指非正式调入我校的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学校以全职引进人才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柔性引进相应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

第五条  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愿为学校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骨干人才;优秀人才划分为两个层次,即:优秀博士、博士。引进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在年龄、学术水平等方面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层次标准。

(一)杰出人才

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海外知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3.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5.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6.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公认的杰出学者;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

(二)领军人才

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2.国家重大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

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5.达到“千人计划”专家水平的优秀海外人才;

6.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

(三)拔尖人才

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

2.“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4.“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达到“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水平的优秀海外人才;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

(四)骨干人才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龙江学者”等各类省级人才;

3.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

除上述认定的四类高层次人才外,对于获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或重要奖励的专家学者,根据获得的项目层次和奖励级别将其分别纳入到上述四类高层次人才。

(五)优秀人才

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知识储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1.优秀博士

属于我校学科专业发展紧缺人才,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且满足《齐齐哈尔大学青年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直聘条件》(齐大党字[2018]40号)要求。

2.博士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学科专业条件,能够胜任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七条  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待遇指全职引进人才享受的待遇,均为税前金额。全职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必须转入我校,采取“一人一议”的原则确定相应层次和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和管理,享受国家、黑龙江省和我校相关福利待遇,绩效工资遵照《齐齐哈尔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齐大党字[2018]55号)执行。

(一)杰出人才

(1)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首个聘期年薪一般不低于 100万元;

(2)安家费不低于 200 万元;

(3)科研启动金和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不低于 10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不低于 200 万元;

(4)引进人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科研助手作为团队成员协商引进。

(5)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6)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二)领军人才

(1)实行年薪制,首个聘期年薪 50-100 万元;

(2)安家费不低于200 万元;

(3)科研启动金和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不低于 100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不低于 200 万元;

(4)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科研助手作为团队成员协商引进;

(5)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6)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三)拔尖人才

(1)实行年薪制,首个聘期年薪 40-60 万元;

(2)安家费不低于150 万元;

(3)科研启动金和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不低于 50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不低于 100 万元;

(4)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5)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四)骨干人才

(1)实行年薪制,首个聘期年薪 30-50 万元;

(2)安家费不低于 100 万;

(3)科研启动金和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不低于 15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不低于 30 万元;

(4)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5)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五)优秀人才

1.优秀博士

五年聘期内给予自然科学类不低于6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8万元的优厚待遇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其中:

(1)安家费不低于30万元;

(2)可连续享受5年生活补贴不低于3万元/年,五年不低于15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不低于3万元;

(4)可连续享受高学历人才奖励不低于2万元/年,五年不低于10万元;

(5)经学校研究后,可直接聘为副教授七级岗位或教授四级岗位,聘期3年;

(6)若为已婚博士,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7)根据实际帮助协调解决配偶工作问题。

2.博士

五年聘期内给予自然科学类不低于45万元、社会科学类不低于43万元的优厚待遇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其中:

(1)安家费不低于15万元;

(2)可连续享受5年生活补贴不低于3万元/年,五年不低于15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不低于3万元;

(4)可连续享受高学历人才奖励不低于2万元/年,五年不低于10万元;

(5)若为已婚博士,学校可提供过渡房,期限3年;

(6)根据实际帮助协调解决配偶工作问题。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引智)指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按照聘用协议,以我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或发表学术论文,或定期来校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技术攻关、带动学科发展,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的各类专家,具体采取的方式可根据专家具体情况“一人一议”,相关待遇依据工作任务单独确定。

第九条  对于特别优秀或学校特别急需的人才,可不受上述待遇的限制,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优厚待遇。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由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本着按需引进、严谨负责的原则,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汇总各学院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开展招聘和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荐拟引进人选,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初审,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学校人事处,报送时须提供详实的佐证材料,并提出使用方向等意见。

第十三条  人事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复审,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评议,向学校提出初步意见,并在与用人单位沟通的基础上,与拟引进人才商议待遇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人才首个聘期为5 年,柔性引进人才聘期为3年。聘期内获得新的标志性成果,达到更高层次人才岗位条件的,通过聘任程序,可聘任到相应层次岗位,待遇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期限、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违约事项、违约

责任等,根据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实行校院两级共同管理,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中期及期满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牵头负责,视考核情况予以续聘、解聘。各学院要切忌重引进、轻使用等现象出现,要加强与柔性引进人才的沟通联系,要充分发挥柔性引进人才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突出作用。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人才不得在校外受聘有工作时限要求、取得相对固定报酬的学术类职务或行政职务,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须退还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如发现违反师德和学术规范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认定,予以解聘,并返还相应待遇。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晰校院两级职责任务,要充分发挥二级单位人才工作的主体作用,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学校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各项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切实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高层次及优秀人才联系人制度,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学院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配备科研秘书,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不低于”等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人才,经综合考察拟定引进的,由学校研究确定人才引进层次,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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